本報訊(記者 鄒強 通訊員 李小菊)農村村民時常在土地問題上引發糾紛,日前,吳江區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宅后建墳”引發的鄰里糾紛。法官根據公序良俗原則,判令被告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妨害。
原告馬某和被告顧某是同村村民。顧某母親早年去世,顧某在馬某屋后為其母建墳,當時墳頭與馬某房屋有一定距離。后來,馬家在改建時,房屋后退了幾米,其房屋離墳頭僅有2米左右的距離。但因該墳頭占地面積較小,且基本與地面持平,雙方一直相安無事。
2016年,顧某父親去世后,顧某依舊把父親的墳安葬在馬某屋后10米左右的地方,并且建了一個1米左右高度、2.5米左右直徑的圓形墳頭,馬顧兩家開始產生糾紛。
馬某認為,自從顧某將其父親的骨灰葬在此處后,顧家順風順水,馬家卻運氣一直不好,現在已經給自己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困擾。而且,這塊地塊是馬家的自留地,顧某無權將其父親的骨灰盒安葬在這里。協商不成后,馬某就告到法院,要求顧某將其父親的墳頭從其自留地里搬走。
顧某則認為,馬某的責任田已經由集體收回,并且每年領取相應的補償,所以馬某已經沒有自留地了。并且自己父親的墳距離馬某的房屋將近12米,根本不存在侵權一說,他拒絕遷走其父親的墳頭。
法官調查后發現,由于村干部人員調動、原始檔案缺失等原因,現在已經無法查明馬某房屋后面地塊的權屬和性質。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蘇州公墓管理辦法禁止在居民住宅區周圍300米內建造墳墓,但考慮到顧某的父母作為夫妻應安葬在一起或者距離較近的風俗習慣,在該地塊權屬不明的情況下,馬某無權要求顧某移除其父親的墳頭。但是,顧某父親的墳頭雖然與馬某的房屋保持了10米左右的距離,但由于新墳較高且占地面積較大,對馬某造成了精神上的困擾。顧某理應依照江蘇省殯葬管理辦法的規定,遵循公序良俗的原則,解除對馬某精神的困擾,為雙方創造一個祥和的生活環境。最終,法院限期顧某將其父親的骨灰依規定平地深埋、不留墳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