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上海黃金交易所官方網站掛出央行互聯網黃金業務新規文件《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于征求對互聯網黃金業務暫行管理辦法意見的函》。
其中最受矚目的5個經營禁令:互聯網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黃金賬戶服務;不得提供黃金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不得提供黃金產品的轉讓服務;不得將代理的產品轉給其他機構進行二級或多級代理;不得向風險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資者銷售黃金產品。
這一文件所署日期為5月8日,征求意見截止時間是5月11日。
黃金產品是指除實物黃金買賣外,以黃金賬戶記錄黃金持有人持有黃金重量、價值和權益變化的產品,以及以黃金為基礎資產的資管產品和衍生品。
黃金產品僅限金融機構、國務院和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成立的黃金交易場所向市場提供。
這里所說的金融機構顯然包括公募基金、銀行等機構,目前大型金融機構中,銀行的紙黃金等黃金業務,公募黃金ETF,LOF等產品比較流行。第二類的黃金交易場所,主要就是上海黃金交易所。
黃金賬戶作為黃金產品的簿記系統,在互聯網黃金業務中,由金融機構提供黃金賬戶服務,互聯網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黃金賬戶服務。
委托互聯網機構代理銷售其開發黃金產品的金融機構,應具備上海黃金交易所銀行間黃金詢價市場做市商資格(含嘗試做市商)。
金融機構和互聯網機構在向投資者推介黃金產品時,不得向風險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資者銷售黃金產品。這條禁令對金融機構和互聯網機構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那些完全不懂黃金的,或者是絕大多數退休人員,不適合做互聯網黃金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