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騙取銀行貸款,郭某通過訂立假合同將房屋過戶至朋友名下,再由朋友向銀行貸款并辦理抵押。費盡心機卻不料房屋被朋友再次抵押結果被法院查封。此時郭某到法院起訴想要把房子要回來。近日,張家港法院審結這樣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郭某起訴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歸其所有,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郭某因個人信用問題無法貸款,就與朋友顧某合謀,于2016年8月9日訂立房屋買賣協議,將房屋以150萬元價格轉讓給顧某,房款由顧某向銀行貸款支付,首付款60萬則是郭某在8月1日通過銀行轉賬匯給顧某。僅僅過了幾天,顧某在8月15日以該房產做抵押向銀行申請了貸款,由郭某負責還貸。2016年8月30日,郭某又同顧某訂立一份房屋買賣合同,郭某把才賣出去的房子又給買了回來,并出具相應收條。
2017年9月13日,郭某的該處房屋因為涉案被法院查封了。此時郭某才得知,就在2016年11月8日,朋友顧某已經私自將房屋抵押給某小貸公司,并辦理了抵押登記。
眼看自己的資產就這樣被凍結了,郭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房屋所有權歸郭某所有。
法院審理后認為,郭某在一月內,與顧某兩次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轉出又轉回,明顯不符合常理,且顧某的首付款也是出自郭某,可認定雙方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辦理房屋買賣手續來達到騙取銀行貸款目的的事實,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應當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案涉房屋過戶后,被設立他項權,也被法院查封,郭某無證據證實他項權人并非善意無過錯的第三人,也無權就被查封的財產提起確權之訴。故對郭某要求確認案涉房屋的所有權歸其所有的主張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交易最終可能得不償失。(蘇報融媒記者 趙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