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而投入生產使用等環境違法行為,張家港某貿易有限公司在常熟市海虞鎮因觸犯以上“數宗罪”而受到處罰。常熟市海虞鎮人民政府日前責令該企業限期改正,處罰20萬元,企業責任人被罰款5萬元。這是國家新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實施以來,常熟開出的首張建設項環保“雙罰單”。
國務院新修訂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對比修訂前,新《條例》加大了對環保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使用、在驗收中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處罰。有上述違法行為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逾期不改的,加重罰款數額,提升至“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將原來僅對建設單位“單罰”改為同時對建設單位和相關責任人“雙罰”,還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或關閉等法律責任。
去年12月15日,常熟市環境保護局向海虞鎮人民政府綜合執法局移送了關于張家港某貿易有限公司涉嫌違反“三同時”的案件。海虞鎮綜合執法局二中隊受理該案后立即開展調查,經查實,該單位未經環保審批擅自在常熟市海虞鎮福山農場其生產場所從事固廢的分類、倉儲和裝卸工作。該單位法定代表人王某,作為該建設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對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而投入生產使用的行為知情并負有責任。該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常熟市海虞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綜合執法局的調查情況,做出了對該貿易有限公司罰款20萬元人民幣和對其主要負責人罰款5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決定,并限期該單位于3個月內改正違法行為,逾期不改正的,常熟市海虞鎮人民政府將按照新《條例》的規定,繼續對其進行查處。
據了解,該案是新《條例》修訂后,常熟市首次運用“雙罰”條款對違法企業和個人進行處罰的案件。若按照修訂前的條例,該案只能給予最高10萬元的處罰,而根據新的條例,不僅加大了處罰額度,還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了處罰,這就改變了過去違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的狀況,有力打擊了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未驗先投等違法違規行為。(蘇報融媒記者 商中堯 通訊員 劉文忠 丁高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