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張浦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間借貸,張浦的王先生為救朋友之急,竟然拿自己的房產去向銀行抵押貸款,然而他的這位朋友卻在去年突然“失蹤”了。
2015年8月,王先生的朋友小楊向王先生夫婦借款,稱其要做生意,向其夫婦借款35萬元。王先生和小楊平時關系甚好,就一口答應。然而,自己的身邊沒有這么多資金,王先生和妻子商量后決定把一套自有房產抵押給銀行申請貸款35萬元,隨后王先生把該筆款項借給了小楊,并和小楊簽了一份《借款協議》。此后,王先生夫婦向銀行還貸,小楊向王先生夫婦還本付息。然而,從2017年2月開始,小楊的還款突然中斷了,王先生聯系小楊后,起初小楊還說資金困難要拖延一些時間,并承諾多給點利息,后來逐漸電話也不接,再后來小楊就“人間蒸發”了,這下王先生著急了,立刻向法院起訴,索要借款。
法院審理后發現,因借款金額較高,且楊先生是從銀行貸款取得,然而楊先生提交至法院的證據中僅有一份借款協議以及還款保證書,關于借款轉賬以及還款的證據缺失,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在法院告知相關法律規定后,楊先生決定先行撤訴,待收集款項交付的相關證據后再行向法院起訴,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官提醒:民間借貸廣泛存在于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但朋友之間的民間借貸需謹慎,不能僅從個人感情層面考慮,更要“講人情,守法律”,在提供借款時一定要量力而行。像本案中的王先生,起初是因為考慮到朋友關系,甚至是貪圖高額的利息,結果朋友失蹤,借款也難以討回,自己還要承擔歸還銀行貸款的責任。同時提醒大眾在大額款項的借貸時注意保留原始證據,要做到借款合同、借款轉賬記錄、還款記錄等要素齊備,以利于通過法律途徑保障合法權利。(蘇報融媒記者 趙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