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張家港法院審理了一起幼兒園教師與幼兒園之間的勞動爭議糾紛案。該教師以幼兒園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為由主張賠償金。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教師變相體罰學生,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認定幼兒園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判決駁回其要求賠償金的訴請。近日,蘇州中院在二審時維持了這一判決。
馬某于2013年2月起在某幼兒園工作,擔任教師一職。雙方簽訂的最近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馬某帶班期間,在家長QQ群中宣揚其為嚇唬幼兒使用“誰再哭就把他媽媽殺掉”、“那個哭得最厲害的小朋友立馬不哭,而且討饒說保證不哭”等言行,幼兒園以其言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為由,于2016年9月向其發出《關于辭退馬某的決定》,解除與馬某的勞動合同,并同時將該決定通知了全體職工及上級單位和報送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馬某不服該決定,申請仲裁并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馬某在帶班中嚇唬幼兒的行為已對幼兒的心理產生了震懾和威脅的作用,屬于對幼兒心理的變相體罰行為,馬某的言行與其職業身份嚴重不符,也嚴重違反了幼兒園的規章制度,幼兒園有權依據規章制度的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介紹,教師承擔著教書育人的重任,尤其要注重自己言傳身教的品行,如果出現變相體罰學生的行為,會給學生的心理造成不良影響,這也與其應有的職業道德嚴重背離,同時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對于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教師,學校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蘇報融媒記者 趙晨民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