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榮匯彬:保險理賠需要哪些證明材料
按照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這里所講的“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主要是指:
一、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的正本;
二、已支付保險費的憑證;
三、帳冊、收據、發票、裝箱單、運輸合同等有關保險財產的原始單據;
四、身份證、工作證、戶口簿或者其他有關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姓名、年齡、職業等情況的證明材料;
五、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的證明和資料,如調查檢驗報告、出險證明書、損害鑒定、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責任案件的結論性意見等;
六、索賠清單,如受損財產清單、各種費用清單、其他要求保險人給付的詳細清單等。
備注:
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的最終目的是受損時能得到補償,因此索賠成功有賴于及時地把保險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原因以及有關保險單證的號碼、保險標的、保險期限等事項一并告知保險人,特別是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而且這些證明和資料應當是真實、準確和完整的。如果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是不完整的,應當通知其補充提供,以便于保險人迅速調查與核實確認保險事故,做好理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