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患病時,公司應當給予員工合理期限的病假,這是每一名勞動者的權利。但是,近來昆山張浦法庭受理的兩起勞動合同糾紛中,卻有員工不按規定請病假,甚至在病假期間外出旅游,長期“泡病假”,引發用人單位的不滿。

張浦的張女士在一家五金公司的生產線上擔任小組長,從2016年9月1日開始,張女士因病向公司請了三個月的長病假,公司予以批準。因工作需要,又考慮到張女士長期病假,公司將其調整至較為輕松的工作崗位。然而,張女士回來上班之后公司收到了一份仲裁出庭通知書。原來是張女士以公司未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在仲裁應訴期間發現,在張女士病假期間居然在朋友圈大曬出門旅游的照片,于是在張女士提出仲裁后的一個月,公司以曠工為由要求解除與張女士的勞動合同。
雙方起糾紛時,張女士一開始并不承認自己在病假期間旅游,當法院要求其在誠信訴訟保證書時,經過法官的說理釋法后,張女士承認了自己在病假期間旅游的事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在前,應按照張女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處理雙方關于經濟補償金糾紛。公司按照自己的生產要求,同時結合張女士長期休病假的情況,將其調整至較為輕松的崗位較合理,且工資待遇與原工資水平相當,公司的調崗行為是企業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張女士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審查較為審慎。對于公司來說,應有明確的規章制度,包括可制定具體的請假手續、合同解除條件等,以約束員工行為,尤其在員工長期休病假時,可以進行合理的調崗,但不能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于員工來說,在身體不適時按規定請假,保障自身休假的權利,同時應誠實守信,勿將病假作為借口規避責任,正確履行自己的勞動義務。 (蘇報融媒記者 趙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