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肖朋) 去年8月,甲某在太倉一日料店購買了兩瓶總價近4000元的日本清酒,回家后發現所購清酒并無外包裝以及中文標示。
隨后甲某便電聯日料店要求退貨,并聲稱其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有關強制性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構成欺詐。商家以酒水已出售無法退換為由,拒絕了甲某的請求。后甲某起訴至太倉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退款3960元,并按照10倍懲罰性賠償的有關規定賠償其39600元。
在甲某向該院提交所購清酒的視頻和實物后,承辦法官發現兩瓶清酒的外包裝和瓶體上均無中文標簽。被告認為其店中出售的清酒均為完整無損的,并不缺少中文標簽,不排除有標簽被撕掉的人為因素,并提交了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以及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據,證明所售清酒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商家出售的清酒缺乏中文標簽,甲某主張退貨應予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10倍懲罰性賠償,被告已對涉案清酒的食品安全盡到相應舉證責任,而甲某并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涉案清酒的標簽瑕疵足以影響到食品安全,故對于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10倍懲罰性賠償不應被濫用,其適用必須要滿足一定的構成要件:即加害行為前提,主觀過錯為明知,有損害后果及因果關系。一旦構成要件不符合,則無法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另外,消費者在消費時,應當仔細查看商品詳情介紹、包裝和標示,在發現商品有問題時,及時封存商品,保留好購物發票,并選擇要求商家退換貨、向消協投訴、向行政主管部門反映及向法院起訴等方法維護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