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鄒強 通訊員 馬艾)面對房產限購政策,個別夫妻竟然玩起了“假離婚”。這種方式看似成本低又快捷,實則隱患眾多。日前,虎丘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假離婚”而引發的財產糾紛案件。
上海姑娘小紅和蘇州小伙小賈(均為化名)是大學同學。2002年兩人相戀,2009年8月在上海登記結婚,2012年生育一女。隨著孩子日漸長大,夫妻倆準備在上海買一套學區房。但兩人此前在蘇州市濱河路共同購買的一套房產,成為他們購買上海學區房的“絆腳石”。夫妻于是想到“假離婚”。
2013年10月,兩人在上海辦理離婚手續,并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女兒歸小紅撫養,小賈每月給付生活費1萬元(含教育費、醫藥費)至18周歲止;離婚后,蘇州濱河路的房產權利歸男方所有,女方放棄該房產權,男方一次性補償女方200萬元。”在辦完離婚手續的第二天,小紅便與房東簽合同購買了一套位于上海閘北區的二手房。短短數月后,二人在閘北區民政局再次登記結婚。
事情到此似乎告一段落,但復婚后的夫妻感情卻不復當初。2015年6月,小紅以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小賈離婚。雙方經由上海市閘北區法院調解離婚。在民事調解書中,二人就孩子的撫養達成協議:“女兒隨女方生活,男方自2015年6月起按月給付撫養費2500元,至女兒年滿18周歲。”但在這份民事調解書中,并未涉及財產分割。
一年后,小紅把小賈訴至虎丘法院,要求他履行第一次離婚時所簽《離婚協議書》中的第二條約定“一次性支付200萬元補償款”。而小賈認為,當時二人是“假離婚”,他在庭審中說:“當時離婚就是為了買學區房,而且簽離婚協議也是為了復婚,我都不知道復婚后這個(離婚協議書)還有效力。”
法院審理后認為:兩人于2013年10月所簽的《離婚協議書》合法有效。此后,原、被告雖然再次登記結婚,后調解離婚,但在婚姻關系變更中未涉及財產分割,因此2013年10月簽訂《離婚協議書》中第二條的約定,對雙方仍具有法律約束力。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補償款200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假離婚”有重大法律風險
個別夫妻為了滿足特定的目的,一致同意辦理離婚手續。在目的達到后,再辦理復婚手續。但在法律上,沒有“假離婚”一說,所以千萬要慎重。“假離婚”會帶來重大法律風險。因為《婚姻法》明確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離婚條件,履行了相關程序,就具備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即使當事人存在假意離婚,《離婚協議》以及離婚登記也已經實際生效,除非能夠證明《離婚協議》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