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和新年馬上就要來臨,小伙伴們一定都準備著迎接嶄新的2018。不過,有一件事大家一定要注意!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蘇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于2017年8月1日正式實施,蘇州正全面展開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
日前,蘇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蘇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市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通告》規定從2018年1月1日起,蘇州市進一步擴大市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由原來的376.22平方公里擴大至464.30平方公里
姑蘇區全區為禁放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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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杜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現象,有效減少環境污染,消除火災安全隱患,即日起,姑蘇區將實行三級禁放管控。12月31日、元旦、大年三十、年初一、年初四、年初五、正月十五七天內,全天實行一級禁放管控;大年三十至初十五,除一級管控期外其他日期,實行二級禁放管控。其他節日期間實行三級禁放管控。
違反禁令的法律后果
1、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2、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酒店、賓館經營者未履行告知、勸阻或者報告義務,并在其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發生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酒店、賓館經營者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3、從事婚喪喜慶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代為購買、燃放煙花爆竹相關服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注意
在禁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對違法燃放不聽勸阻的、被處罰后仍違法燃放的、節日期間違法燃放的一律帶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對阻礙執法的一律以妨礙公務依法嚴厲處罰。違法燃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典型事例、影響惡劣的典型案件,將由新聞單位予以曝光。
有人說,過年放煙花是上一代留下的老傳統,但小編覺得,姑蘇安靜清澈的天空,一樣能烘托出祥和的節日氣氛,更能襯托出蘇州人的文明素養。

為了共同的城市環境和安全,讓我們一起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