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僅有丈夫一人簽字能否將房屋過戶給他人?昆山法院近期審結了一起類似案件。
老李想給自己買一套適合養老的房子,就相中了一套環境不錯的二手房,從看房、到交易過程也都相當順利,老李也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現在就差最后的尾款2萬元沒有支付。眼看就能過戶的時候,房主老萬以各種理由推脫,把過戶時間一拖再拖。這時候老李才發現老萬的房子不是他一個人的,是夫妻共同財產。該套房屋是老萬的搬遷安置房,但搬遷協議上僅有老萬一人的簽字,并且賣房的時候老萬說自己已經離婚了,這可怎么辦呢?老李為了自己能夠正常過戶,就到法院起訴了老萬和老萬的妻子,要求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
法院審理后查明,老萬夫婦分居很多年,一直在鬧離婚,妻子對于老萬一個人賣房子的事情也確實不知道。最終法院判決駁回老李的訴請,老李只能另外再向老萬主張賠償損失了。
法官提醒: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生效。但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共有,轉讓涉案房屋應由兩人共同處分,上述房屋買賣合同無法發生物權變更的效力,故判決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協助辦理涉案房屋不動產權變更登記手續。(蘇報融媒記者 趙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