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危險品放在普通倉庫里;未組織員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果企業存在這樣的問題,就可能涉嫌違反《安全生產法》,或將面臨罰款等行政處罰。今年12月1日至7日,是我國首個《安全生產法》宣傳周。為了強化警示教育、震懾違法行為,讓更多市民知法、懂法、守法、護法,12月7日蘇州市安監局發布今年以來,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的七大典型案例。通過以案說法的形式,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識,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確保全市安全生產形式穩定。
案例一:迅達化工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案
2017年3月17日,常熟市安監局根據群眾舉報,對迅達化工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領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經查明,2015年4月至2017年2月,迅達化工有限公司分別向三家公司銷售過濃度為30%的醋酸溶液共計5批,合計總金額97620元。安監部門責令公司停止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97620元,并罰款人民幣10萬元的行政處罰。
【安監釋法】
迅達化工公司未經批準,擅自經營危險化學品醋酸溶液,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該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案例二:蘇州港達包裝印刷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體檢案
2017年4月18日下午,張家港市安監局執法人員在對蘇州港達包裝印刷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單位作業環境中存在環己酮、2-丁酮等職業危害因素。但該單位未對接觸上述職業危害因素的2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體檢。最終,安監部門對港達印刷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人民幣6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安監釋法】
港達印刷公司的行為違反了《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由安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案例三:新華電子零件(昆山)有限公司未對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案
2017年5月10日,昆山市安監局執法人員在該公司電鍍工段發現桶裝和袋裝化學品。化學品外包裝標簽注有“硫酸、鹽酸、氫氧化鈉和雙氧水”字樣。然而,該公司未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
執法人員進行現場取證后,責令該企業三個月內對電鍍工段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次日,執法人員對該企業副董事長楊某和丁某進行調查詢問。確認了違法事實。責令公司改正,并處罰款7萬元。
【安監釋法】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該《條例》第八十條規定: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四:蘇州樂誠化工有限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案
2017年3月6日,相城區安監局到蘇州樂誠化工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租用的普通倉庫內,而非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執法人員對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進行了調查詢問,固定了相關證據。安監部門對蘇州樂誠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6萬元的行政處罰。
【安監釋法】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規定: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安監部門將責令其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案例五:渭塘東日機械設備廠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案
2017年3月20日,渭塘鎮安監中隊到渭塘東日機械設備廠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執法人員對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員工進行了調查詢問,在固定相關證據后,對該廠作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
【安監釋法】
該廠的行為涉嫌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執法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案例六:八十五度(江蘇)食品有限公司未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和未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案
2017年7月27日,昆山市安監局對該公司進行有限空間作業專項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廠區內存在污水處理池、消防水池和地下泵房等有限空間場所。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林某和安全管理員屈某承認未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和未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8月14日,安監部門對該公司立案調查。
【安監釋法】
該公司違反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工貿企業應當對本企業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并及時更新。安監部門依法對八十五度(江蘇)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 并處人民幣1.5萬元罰款,對公司主要負責人林某作出人民幣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昆山市金祥金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案
有市民舉報該公司存在粉塵等安全隱患。8月23日,執法人員前往該企業進行舉報處理,發現該公司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法定代表人王某表示,企業平時開展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工作,但是沒有做臺賬或者形成相關書面記錄。昆山市安監局責令企業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罰款。
【安監釋法】
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將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蘇報融媒記者 璩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