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韓某出車禍受傷,當時他的女兒還未出生。在后續賠償過程中,韓某因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要求事故責任方賠償女兒小韓的被撫養人生活費。事故責任方則認為小韓當時還未出生,不應享有民事權利。但最終,法院支持了韓某的主張。今天(12月4日)上午,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侵權糾紛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此案在內的八大典型案例。據統計,在侵權案件中,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占比超8成。
2015年12月,褚某駕駛小轎車塔載韓某,與房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造成韓某受傷。經鑒定韓某構成九級傷殘。公安機關認定褚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房某負次要責任,韓某無責。事故發生時,韓某妻子懷孕3個月。
韓某起訴要求褚某、房某和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其中殘疾賠償金部分包括未出世的女兒小韓的被扶養人生活費。責任方認為,事故發生時,小韓并未出生,不屬于自然人,不應享有民事權利,故殘疾賠償金中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不應列入賠償范圍。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韓某是小韓的法定撫養義務人之一,事故造成韓某喪失部分勞動能力,減弱了韓某對小韓的撫養能力,故各項賠償費用中應包括韓某應對小韓負擔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損失。
蘇州中院民一庭法官助理黃源榕表示,機動車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范圍,一般為事故發生當時所能固定的損失。因小韓在韓某起訴前出生,已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因事故給韓某造成的對小韓撫養能力降低的損失,應予以認定。2017年3月15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六條明確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據統計,2013年至2017年10月,蘇州法院共受理侵權糾紛案件75955件,其中數量最多的侵權糾紛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共63646件,占侵權案件總數量的83.8%。據蘇州中院民一庭法官助理黃源榕介紹,對于數量最多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蘇州法院與保監會、各大保險公司實行訴調對接,聯動化解,設立交通事故專業法庭,開發交通事故要素式審判系統,簡化交通事故糾紛格式化裁判文書等手段,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能及時得到救濟。(蘇報融媒記者 璩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