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相約聚會本是樂事,但是同飲朋友對醉酒者沒有盡到照顧、安全護送義務,造成醉酒者躺臥馬路被車輛碾壓致死。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死者家屬向法院起訴并索賠38萬余元。
2016年9月的一天傍晚,羅甲邀請朋友劉乙到常熟市古里鎮某飯店喝酒。禁不住羅甲的再三催促,劉乙應約到達飯店,之后羅甲、劉乙、李丙等人一起吃飯,席間喝了不少啤酒和白酒。酒足飯飽之后,幾個人又去附近KTV繼續喝酒K歌,直至次日凌晨1時左右結束。
此時,已是醉酒狀態的劉乙獨自離開KTV,東倒西歪地走到某工廠門口處,并摔倒在機動車道內。凌晨3時多,司機張小丁駕駛卡車經過該路段,由于跟車過緊,在前車發現險情突然變道后,張小丁才發現路中間有個黑乎乎的東西,他急打方向避讓不及,車輛從劉乙身上碾過,造成劉乙當場身亡。后經檢驗,死者劉乙血液內酒精含量高達223㎎/100ml。
死者家屬認為,羅甲及李丙兩人沒有喝醉,卻對醉酒的劉乙未盡安全護送義務,導致劉乙因交通事故死亡。死者家屬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其損失38萬多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兩被告與死者劉乙在飯店聚餐飲酒后,又一起至KTV繼續飲酒,雖無證據證明其存在惡意勸酒行為,但作為同飲者,在與劉乙飲酒時應盡到勸誡及酒后照顧和安全保障義務,且理應預見任憑醉酒后的劉乙單獨離開的危險性。由于兩被告疏忽大意,沒有及時提醒或安排他人護送劉乙回家,導致劉乙單獨離開后發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兩被告對此存在過錯。另一方面,劉乙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理應知道過量飲酒的危害性,但其飲酒時不能自控,一再放縱自身的盲目行為,酒后對自身安全疏忽大意,以致發生交通事故而身亡,自身也有重大過錯。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酌定由羅甲與李丙各承擔10%的賠償責任,共計賠償死者家屬7.6萬余元。
法官介紹,按照法律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親朋之間聚會飲酒,本屬一種情誼行為,每個飲酒者應對自己的生命健康負有高度注意義務。酒席上,相互間切勿惡意勸酒,并且對飲酒者要有善意的提醒勸誡,并承擔相互照顧的義務。本案中,兩被告與死者劉乙同桌就餐飲酒后,又至KTV娛樂且繼續飲酒,事實上雙方形成了一種民事上的法律關系,即相互間負有規勸、提醒、照顧的義務。(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