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阿婆已經年過七旬,本想安度晚年,但誰知,一次去餐廳聚餐,卻摔成了骨折需要長期臥床,這一次意外徹底打亂了她們一家人的生活。近日,昆山法院就審理該起生命權、健康權糾紛案件,出事的餐廳被判擔責七成。
事發當天中午,張阿婆和家人來到昆山某餐廳就餐消費。吃飯過程中,張阿婆起身前往餐廳廁所。不幸的是,張阿婆在去廁所過程中摔倒在該餐廳的臺階位置,隨后送往昆山某醫院治療。由于張阿婆年事已高,摔倒骨折后需長期臥床養病,因此產生一筆陪護、營養等費用,給自己造成了很大的經濟負擔,但是餐廳始終堅持自己沒有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張阿婆確實在該餐廳就餐時摔傷,并送往醫院治療,醫藥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損失2萬余元。而該餐廳作為餐飲服務的提供者,未對其經營場所的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由于其在餐廳內設置的臺階處未作相應的提醒,且地面濕滑才讓張阿婆受傷,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因此,法官判定,該餐廳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我國法律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安全保障義務應以一般公眾認知應提供的安全措施為限,即安全保障義務止于一般預見。本案中,被告所管理的餐廳在其設置臺階處為作相應提醒,且地面濕滑導致原告摔傷,確實存在過錯原告自己行走未盡注意義務,也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在公共場所活動,應該時刻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特別是那些年事已高的老人,更應格外注意,最好有子女陪伴;而對于那些經營者,應及時消除店內的安全隱患,并設置相應的提醒,避免類似事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