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璩介力)近日,市民吳小姐向姑蘇晚報熱線96466反映,稱她之前花1400多元預訂了一張機票,后因有事想要退訂。結果機票代理商告訴她只能退110元。她覺得這明顯不合理。
前不久,吳小姐通過飛豬平臺,花1409元(1211元票價+198元稅費)預訂了一張深圳航空公司明年2月份從臺北飛往無錫的機票,打算回蘇州過年。后因有事,想退訂機票。然而,她在手機上操作后發現,只能退還110元。
吳女士聯系機票代理商——湖南游趣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結果被告知,得按他們的退票規則來。“他們說只能退110元,這明顯不合理。”吳女士說,退票應該按航空公司的規定進行,不應該是代理公司說了算。再者,飛豬訂單上的退改簽規則也明確顯示:實際退還金額以航空公司為準。
吳女士向飛豬平臺客服投訴。客服稱已經聯系了商家。商家愿意按航空公司正常退票費用處理,退還吳女士790元人民幣。對此,吳女士認為,如果不是自己堅持維權,找飛豬投訴,那么很可能就只拿到110元退款。飛豬作“為第三方平臺,應該對代理商有所監管。不能由著代理商胡來。”吳女士說。
昨天下午,記者聯系該代理商,同樣被告知,退改簽規則得由他們定。“我們退改簽規則都寫明的,退票只能退110元。”深圳航空公司客服告訴記者,吳女士的這張機票如果是官方渠道購買的,那么退票需要按照航空公司規定的金額收取手續費。但如果是通過代理商購買的,退改簽規則由代理商定。
那么,機票退改簽的規則由代理商來定,這合理嗎?蘇州市消保委調解員朱佳斌表示,吳女士的飛豬訂單可視為合同。應該按合同操作,即按航空公司規定進行退票。如果只退110元,那肯定是不合理的。
如果消費者沒有通過飛豬平臺,而是直接和代理商簽訂了機票購買合同,那是否就會任代理商“宰割”呢?朱佳斌表示并非如此,在格式條款中,如果有明顯有失公平的條款,會被視為無效條款,諸如“概不退款、概不負責”等。
朱佳斌說,代理公司擁有機票代理權,他們應該明知吳女士的機票可以按航空公司的規定進行退票。代理公司可以從中扣除合理支出,收取一定的手續費,但如果只退還110元,明顯有失公平,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