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趙晨民)小區物業管理與每位業主息息相關,那么,業主能否因不滿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而拒繳物業費呢?日前,常熟法院調解了一起欠繳物業費的糾紛,業主當場支付了物業費。
沈先生是常熟市某小區的業主,2016年3月22日,與該小區某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委托合同》一份,約定由某物業負責該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業主應于每年物業服務費到期前一日足額繳納物管費。沈先生房屋建筑面積124.93平方米,物業管理服務費依約為0.5元/月/平方米。
然而,今年10月12日,物業公司在多次上門要求沈先生支付2016年3月22日到2017年3月22日的物業費均遭沈先生拒繳后,將沈先生訴至常熟法院,要求沈先生支付物業費共計750元。
沈先生認為,其入住該小區后就遭遇了失竊,小區的物業管理存在諸多安全問題,如出入人員隨意、車輛管理混亂、安保形同虛設,對物業服務極為不滿,因此才拒繳物業費。
法庭審理認為,沈先生和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委托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并不違反法律法規,雙方均應履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沈先生所主張的家里被盜的抗辯事由只能證明其被盜的事實,無法證明是因物管未盡到安保義務,不能成為拒繳物業費的依據。如若沈先生有證據證明物業服務存在根本違約情形,沈先生可以另案起訴,追究物業公司的違約責任。
最終在主審法官耐心的法律闡明下,沈先生當庭現金支付了拖欠的物業費。
法官介紹:司法實踐中,大量的物業糾紛由于業主舉證能力不足,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物業服務存在的問題與拒繳物業費有因果關系,而無法證明其主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面對物管服務不到位,業主在要求物業公司改善物業服務的同時還應注意證據的收集,以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文感謝常熟法院 張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