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歲的小張畢業于本市某高校,任一家公司蘇南地區的銷售經理。該公司規模不大,注冊地在上海市。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為江蘇,但實際上并沒有固定辦公場所。小張2015年在蘇州買房定居,妻子也在蘇州工作。平時,他在蘇錫常等地跑業務,并負責售后。今年初孩子出生后,他邊工作邊照顧家庭,銷售業績下滑,并屢被客戶投訴,公司對其表現不滿意。
小張打算在蘇州找一份穩定工作,于今年3月向公司遞交離職申請。公司一時找不到人頂替他,沒有同意。《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于是,小張在遞交離職報告一個月后便不再上班,并要求公司結清基本工資和提成。公司卻表示小張沒有辦理交接手續,工作期間被客戶投訴,還被扣除部分貨款,其剩余工資已用來沖抵被扣的貨款。雙方因此產生糾紛。
5月9日上午,小張來到蘇州市勞動爭議人民調解委員會咨詢。
負責接待的調解員告訴他,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提起勞動仲裁,可向單位注冊地上海市提起,也可向合同履行地提起。但小張表示,自己要照顧家庭,沒時間去上海;而合同履行地為江蘇,又無固定工作場所,無法舉證實際履行地點。經調解員指導、幫助,小張決定申請人民調解。
收到申請后,調解員即與用人單位溝通。一開始,用人單位態度較強硬,不同意支付。調解員經過細致調查后,將申請人提供的銷售記錄、提成比例、工資流水等證據傳給用人單位核實。調解員向用人單位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在這種情形下,小張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后經協商,雙方最終達成了人民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