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納稅是中國公民及企業(yè)的法定義務。我國實行“營改增”后,企業(yè)之間的買賣合同中所約定的價格往往是含稅價,包括貨物本身的價值及增值稅稅金。然而在商品流轉過程中,仍然會存在增值稅納稅問題。日前,吳中法院審理了一起約定“未稅價”的定作合同糾紛。
2014年10月至12月,某模具廠與某機電公司分別簽訂了3份《加工定作合同》,約定由某模具廠為某機電公司定作模具,合同中標明總價合計498000元(未稅價),其中一份合同載明不開發(fā)票匯款,之后某模具廠按約向某機電公司交付了模具。2015年6月,雙方簽署《對賬單》一份,載明模具金額530000元,已付170000元,此后,某機電公司支付了55000元貨款,余款未付,于是某模具廠將某機電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加工費305000元。經本院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約定某機電公司分期支付305000元,某模具廠交付某機電公司相關模具備件。該機電公司按約支付款項后,本該案結事了,誰知又起波瀾。
2017年,該模具廠又將該機電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加工費90100元。機電公司又收到了某模具廠的起訴材料,倍感困惑,明明已按約支付了所有款項,為何又來起訴支付加工費?某機電公司認為,自己不存在拖欠加工費的事實,某模具廠要求支付的90100元不是加工費,實際為稅款,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某模具廠的法定義務,故其不應承擔。
那么某模具廠開具給某機電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稅額90100元是否包括在價款之中?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的合同金額為未稅價,即為不含稅額價。而某模具廠向某機電公司開具增值稅發(fā)票是法定義務,雙方不得對不開具發(fā)票作出約定,即使雙方對此作出約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某機電公司收到某模具廠開具的7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至當地稅務部門抵扣了進項稅額,且某模具廠開具給某機電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稅合計620100元,若該機電公司僅向其支付價款530000元,不僅與發(fā)票票面金額不符,而且有違發(fā)票票面金額的規(guī)范。因此,法院認定7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稅額90100元應包括在價款之中,該機電公司應當及時將稅款支付給該模具廠。法院最終判決某機電公司支付某模具廠價款共計90100元。
法官提醒: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開具的發(fā)票,是購買方支付增值稅額并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guī)定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依據。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將票面金額一分為二,即“金額+稅額=價稅合計”。商事活動主體在了解現行稅收制度前提下,要注意合同約定的具體內容。合同中“未稅價”或“免稅價”等字眼,表面上看起來的確價格優(yōu)惠,讓人心動。但對于銷售方而言,這種未稅的價格實則為了吸引客戶眼球,然而之后開具增值稅專票所產生的稅金歸屬問題的確容易引發(fā)糾紛。一旦買賣雙方協商不成,勢必如本案一樣多次對簿公堂,這樣就會耗費當事人大量的精力、物力、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