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交規就是尊重生命,安全的交通環境是由道路上的所有人共同營造的。心存僥幸或者疏忽大意都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劇。2017年6月,太倉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糾紛。
事發當晚,周某酒后駕駛自己的小三輪行駛在太倉方向到瀏河方向的大道上,途經一座橋時與一輛運貨車相撞,這一撞可不得了,周某連人帶車直接被撞到了河里。正在駕駛車輛的李某嚇得大驚失色,他立即報警并下到河里去打撈周某,但令人惋惜的是周某在救護車趕來之前就已經死亡了。
一個生命就在短短的幾分鐘內消逝了,這真令人嘆息。周某的家人得知周某發生交通事故過世的消息也是悲痛欲絕,于是將駕駛車輛的李某、李某單位和肇事車輛所投保險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拖車費等費用。
在庭審中,法官查明發生交通事故時李某在履行職務行為,按照法律規定單位應替代李某承擔賠償責任。但死者周某不僅酒后駕車而且駕駛非機動三輪車行駛在機動車道上,其自身是存在一定過錯的。法官綜合考慮案件情況認定肇事機動車一方承擔百分之七十的責任。
法官介紹,《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為或授權行為發生的訴訟,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為當事人。此種侵權責任通常被稱之為“法人侵權責任”,是一種為他人行為負責的替代責任,在歸責原則上,應適用無過錯原則。因此單位職工在履行職務行為時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由其單位承擔責任,單位在承擔責任后可按照單位內部規定對其職工進行處罰。
法官提醒:道路狀況錯綜復雜,請各位市民在出行時切記要遵守交通規則,不可心存僥幸,否則害人害己。交規常記心中,安全伴隨你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