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汽車銷售、維修服務到配件、代辦服務、買贈明碼標價,我市汽車銷售和維修服務推出價格“規矩”,《蘇州市汽車銷售和維修服務價格行為規范(征求意見稿)》出臺,新規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規范汽車銷售和維修服務的價格行為,市物價局出臺的《征求意見稿》,明確汽車銷售和維修價格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汽車銷售、維修或代辦服務等過程中產生的、與價格相關的經營活動,同時明確明碼標價內容、明碼標價方式、網絡銷售規定、其它銷售行為規定、促銷行為規定、禁止條款、罰則等。
銷售汽車、提供維修服務,有6大類明碼標價內容。
汽車銷售明碼標價,應當包括車輛名稱、型號、生產廠商、計價單位、銷售價格及主要配置、標準參數等相關內容。有可選項目及配件的,應當標明可選項目及配件的名稱、規格、產地、價格等相關內容。
維修服務明碼標價,應當包括項目名稱、工時單價、工時定額等主要內容。汽車維修竣工出廠時,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出具維修結算清單,工時、材料、維修診斷、檢測、加工等費用,應當在維修結算清單中分項列出。
經營者銷售或維修汽車時提供的配件,應當如實標明原廠配件、質量相當配件(同質配件)、再制造件(修復配件)、回用件等,明示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生產日期、規格、適配車型、計價單位、價格等信息,向消費者銷售或提供原廠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時,應當予以提醒和說明。
經營者提供代辦服務(含保險等)及其他有償服務時,應當標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事先告知并經消費者確認所消費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價格,經營者在結算時應當出具列有具體收款項目和價格的單據。
經營者采取贈送實物的方式進行銷售的,應當如實標明贈送實物的品名、規格、型號和數量,并在醒目位置展示贈送實物的樣品。經營者采取贈送服務的方式進行銷售的,應當如實標明贈送服務的項目、內容、時限和價格等。經營者采取返還有價贈券或積分返利等方式進行銷售的,應當在贈券或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明確標示有價贈券或積分返利的附加條件(包括贈送和使用),未明示的視為無附加條件。
網絡銷售規定中,明確經營者通過媒體、網絡等方式銷售汽車或提供維修等服務的,還應當標示運輸費用、配送方式、價款支付方式等內容;給予優惠的,應當同時標示優惠方式。
其它銷售行為規定中,明確經營者在汽車維修前應當向消費者如實介紹相關價格信息,出具維修所需項目和費用預估清單,并經消費者書面簽字確認;在車輛維修過程中需增加的維修項目、擴大維修范圍或延長維修交付時間的,應當事先征得消費者同意。未事先征得消費者同意所產生的維修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經營者銷售汽車時提供代辦服務事項應當征得消費者同意,并可以根據消費者選擇的代辦服務事項給予相應的優惠。不得捆綁搭售、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與車輛配套的其他服務。
促銷行為規定中,明確經營者開展優惠促銷活動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促銷的價格、方式、規則、期限、范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等內容。未明示限制性條件的,視為無限制性條件。
據市物價局有關人士介紹,《征求意見稿》已在市物價局網站公布,并公布郵箱、熱線電話,市民可登錄查詢,有修改意見可在11月10日前發送電子版。
新聞延伸
汽車銷售和維修服務
不得有十三類行為
汽車銷售和維修服務中,有哪些行為是“禁區”?此次出臺的《征求意見稿》,列出“禁止條款” ,明確經營者在提供汽車銷售和維修服務時,不得有13類行為。
這13類行為,具體為未明碼標價的;明碼標價內容填寫不全,缺項、漏項的;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以搭售或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服務價格的;標示的原價、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等價格無依據、無從比較的;使用虛假的或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方式,誘導消費者消費的;謊稱銷售價格低于其他經營者的銷售價格,誘導消費者消費的;虛構原價、降價原因或虛假優惠折扣,誘導消費者消費的;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只收費不服務或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除依法降價處理積壓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價格主管部門將監督檢查,對經營者價格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建立經營者價格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記錄并適時公開汽車銷售、維修經營者價格信用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價格主管部門舉報汽車銷售和維修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
汽車銷售和維修經營者違反《規范》,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處罰。汽車銷售和維修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