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趙晨民 通訊員 趙麗丹)發生交通事故后,有直接責任的肇事者理所當然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存在第三者原因,則可能由第三者承擔相應責任。不久前,常熟法院調解了一起類似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2016年3月的一天下午,童某駕駛轎車由常熟市東南大道右轉彎進入某電子公司時,轎車車頭與從該公司駛出的馬某駕駛的電動車相撞,致電動車乘員蘇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而經調查發現,事故發生時某電子公司門口道路上堆放的電纜盤阻礙了雙方的視線,對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影響。后交警部門認定,轎車駕駛員童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電動車駕駛人馬某、堆放電纜盤的某公司均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經鑒定,電動車乘員蘇某因車禍致顱腦損傷遺留神經功能障礙構成十級傷殘。
2017年5月,蘇某將童某、保險公司、電子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擔85%的賠償責任。在承辦法官作了相關法律釋明后,雙方當事人一致認為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并無不當,均愿意各自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雙方最終達成調解方案,確定轎車駕駛員童某擔責60%,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一次性賠償蘇某123858元,電動車駕駛員馬某擔責20%,被告某公司擔責20%賠償蘇某3000元。
法官說法: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某公司因施工而放置在某電子公司門口道路上的電纜盤,遮擋了車輛、行人的視線而引發車禍,造成電動車乘員摔傷致殘,因此也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