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趙晨民 通訊員 劉藝琳)齊某系張家港某金屬公司的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2016年7月28日,張某以美國某材料公司的名義向相關部門申請變更張家港某金屬公司的董事長。齊某認為,張某在沒有經過任何股東會議或股東決議的情況下出具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為此起訴至張家港法院,請求確認張某以美國某材料公司的名義向張家港某金屬公司作出的委派書無效。
張家港法院經審理查明,張家港某金屬公司系由美國某材料公司、某金屬(北美)公司共同投資設立。該公司經備案的章程規定:本公司董事會由4名董事組成,均由美國某材料公司委派,董事長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美國某材料公司依據該章程規定出具的委派書,屬于張家港某金屬公司內部自治管理行為,不屬于法院司法權力干涉范圍。因此原告起訴要求確認該委派書無效的訴訟請求不屬于民事訴訟管轄范圍。據此,張家港法院裁定駁回了原告齊某的起訴,齊某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二審維持了一審裁定。 (張家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