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著強制的名,卻沒有法律法規的“保障”
環責險全稱“環境污染強制責任險”,雖然名字中帶有強制兩字,但這一責任險卻非強制性投保的險種,因而使得這一保險的處境十分尷尬。日前,環保部、保監會聯合發布《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該《辦法》將按程序征求意見、審議后,以環保部、保監會部門規章形式實施。蘇州也在嘗試著用四方共管的模式“破冰”,但沒有立法支持依舊是這一險種的“痛腳”。
無法可依的強制險
據了解,環責險在中國發展已經超過十個年頭,可追溯到2006年國務院出臺的《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2007年,環保部、保監會聯合下發《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開始在全國層面推動環責險。2013年,環保部和保監會再次下發《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環責險從試點推動開始向強制推動轉變。
然而2013年以來的強制推動并不順利。人保財險蘇州市分公司財產保險部經理陳洪亮告訴記者,蘇州也早在2006-2007年開始就進行了這一險種的推廣,但目前,這一險種的覆蓋面依舊不大。
業內人士表示,環責險雖然直接保障的是被保險人的污染責任風險,但間接保障的卻是群眾的財產和生命安全,也就是說,環責險產品更類似一種準公共品。而這一險種雖然有著“強制”的名頭,卻一直是以商業險的模式推廣,沒有法律方面的支持,也沒有成熟的商業機制要求污染企業購買環責險產品,全靠企業自行決定買還是不買,因此推動較難。
部門立規章意圖推動
面對環責險的困境,今年6月,環保部、保監會聯合發布《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試圖以環保部、保監會部門規章形式實施來推動環責險的保險覆蓋。專家認為,這是推進環境污染強制責任險的一大進步,但仍需立法支持。
據悉,《辦法》稱,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是指,以從事環境高風險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因其污染環境導致損害,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強制性保險。同時強制八大類行業投保,如從事石油和天然氣開采,基礎化學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Ⅲ類及以上高風險放射源的移動探傷、測井;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等等。對于2005年以來發生過特別重大、重大或者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辦法》也認為應當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
而根據《辦法》,保險責任包括第三者人身損害;第三者財產損害;生態環境損害;以及應急處置與清污費用。《辦法》稱,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企業應當在保險合同期滿前及時續保。對于應當投保,未按照規定投保或者續保的環境高風險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的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投保或者續保,并處3萬
元以下罰款。
環保部稱,本次《辦法》制定的依據是,2015年9月,黨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以及2016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國務院同意,由人民銀行、環境保護部、保監會等七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
但保險業內專家坦言,目前推廣環責險的主要障礙就是于法無據。2014年頒布的新《環保法》僅僅表述“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因此一些企業存在僥幸心理,覺得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具有偶然性,買了環責險很可能沒有用、白花錢。此次環保部和保監會制定的《辦法》,從法律角度看,如需強制實施,仍然需要上位法授權,但目前來看,將對地方試點有很大推動,對未來修法也作用頗大。
四方共管嘗試“破冰”
今年年中,人保財險昆山中心支公司將一份環責險保險單送至一家昆山臺資企業手中,由此誕生了蘇州首單四方共防共管“環責險”。
這一新模式一改以往全靠保險公司一家推動企業投保的方式,采用了全新的共享數據方式,實現政府、保險公司、第三方機構和參保企業共享信息,共同參與監管企業日常數據,共防“風險隱患點”。
陳洪亮介紹說,以往,都是保險公司為企業出具承保方案,然后由其督促相關企業整改,再進行合規投保。這樣純商業的模式,使得一些企業擔心保險公司的專家不夠權威,而不愿意信任保險公司,投保環責險。而四方共管模式,既發揮了保險企業風險管理的專業職能,又充分利用專業第三方機構的專家力量,實現了“把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去做”。在這一模式中,政府發揮著“指揮棒”和“督察員”的作用;中支公司組建的專家服務團隊負責企業調研評估,作為參保依據,并開展事后保障;第三方機構建立大數據平臺,輸入專家評估信息和政府監管數據,分別為參保企業、中支公司、開發區安環局開設獨立賬戶,以便實時查看數據更新,形成信息交流與共享機制。參保企業則能夠從中獲得建設性的整改建議,進而提升風險管控能力和環境管理水平。
截至目前,昆山地區已經有16家企業蓋章確認投保了環責險。預計下階段,陸續將有26家開發區電鍍企業通過這一模式參保環責險。
業內人士坦言,四方共管模式,創新了環責險承保模式,以“保險+服務”的模式充分體現了保險的事前預防和事后保障作用,這或許是解決環責險無法可依困境的一個較好突破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