斑馬線禮讓的界定尷尬如何解?
□楊仲
把籠統的交通規則,細化成明確而且簡單明了的交通細則,這樣的配套解讀和知識普及非常有必要。
“明明我已經停車,為什么交警還以‘遇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為由處罰?”被罰款50元、扣3分,拿著處罰單,胡女士有些“不服”。
一些路口率先裝起了抓拍系統,一些人流、車流較為集中的區域現場會設流動執法儀,可以說,對斑馬線不禮讓的交通陋習治理開始動了真格。這種較真起到的震懾效果立竿見影,斑馬線禮讓也逐漸在入腦入心。
如今,斑馬線禮讓正在變成更多人的自覺行動,不過,胡女士的“不服”也確實反映了現實中不少人的困惑:怎樣的行為被界定為禮讓?怎樣的行為被界定為不禮讓?我們自己認為的已禮讓與執法中認定的已禮讓有沒有出入、有多少出入?法律條文畢竟籠統,斑馬線車讓人,這只是宗旨,那具體到如何禮讓,每個斑馬線每一刻的路況都有不同,隨著行人在斑馬線上及位置的變動,對不同車道上的汽車是否禮讓的界定也是一個動態的過程。
目前看來,行人和司機,有時候還不能達成默契。司機有時候很尷尬:減速或停下來禮讓,行人觀望半天不走,或者斑馬線上三三兩兩的,也不知道等到什么時候走才不算違規?帶著胡女士的疑問,記者找到交警相關負責人詳細解析了四個情形下如何不扣分。把斑馬線上行人具體的位置標出來,簡單明了地指出這種時候各條車道分別應該怎樣過斑馬線,把籠統的交通規則,細化成明確而且簡單明了的交通細則,這樣的配套解讀和知識普及非常有必要。
任何一項制度是否有效,最后還是要看執行。現在,斑馬線禮讓的共識有了,如果有關部門再輔之以更貼實際更貼需求的細化操作指導或說明,減少像胡女士這樣的操作誤傷,執法中的矛盾會再少一些,斑馬線禮讓執行的效果也會更好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