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價菜不特價,換車停自己車位還得另付停車費……
本報記者 馮佳
明明點的都是特價菜,結賬時卻只享受了其中一道特價優惠,是否合理?租了車位,換了朋友的車回家,卻被物業要求另外繳納停車費,物業是否在亂收費?……昨天,據市物價局發布消息稱,8月份,全市共受理價格信訪舉報(含投訴、咨詢,下同)1443件,較上月減少139件,減幅8.79%,退款14114.36元。從反映類別上看,投訴排名前五的分別是停車收費、商品零售、物業管理、社會服務、房地產交易及中介收費。
A
如何享受“特價菜”得說清楚
酒店須尊重顧客知情權、選擇權
近日,市價格舉報中心接到群眾投訴,稱其在拙政園附近某飯店用餐,點餐前服務人員稱當天有特價菜,于是點了幾道特價菜,但結賬時發現僅有一道菜按照特價菜結算,其他均按照菜單標注的正常價格算,服務員稱每桌僅可享一道特價菜優惠。無獨有偶,市民林先生和朋友在市區某飯店用餐,門口廣告牌上宣傳“今日特價菜”,并列出了具體特價菜品和優惠價格,但當林先生結賬時發現商家并未按照特價菜價格結算,而是按照菜單標注的正常價格結算的,對此,商家解釋稱只有消費滿100元才可享受特價菜優惠。
《江蘇省價格條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經營者“開展直接或者間接降低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優惠促銷活動,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優惠促銷的原因、方式、規則、期限、范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等內容。未明示限制性條件的,視為無限制性條件。”由此可見,飯店、酒店在開展特價菜優惠促銷時,無論采取何種方式,都必須將相關限制條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充分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蘇州市物價局的相關人員說,進入秋季,不少時令菜肴將陸續上市,個別酒店餐館采取“特價菜”的形式開展營銷,但相關限制條件標示不清,容易造成相關消費糾紛,特別是秋高氣爽來蘇旅游的外地游客也比較多,為此,價格主管部門將會針對性地開展餐飲行業價格行為國慶、中秋節前檢查巡查,發放提醒函、打好“預防針”,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點餐時商家如有提供特價菜等優惠時,最好主動問清是否有限制條件,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坐下來吃飯還是推開門走人,以免沒省到錢還生了一肚子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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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了車位換車停被另收停車費
關鍵要提前通氣好好協商
最近,市民武女士反映,其在小區內租了停車位且正常交費使用,但當她換開朋友汽車回小區時,物業服務人員要求其交納臨時停車費,武女士咨詢這樣收費是否符合規定?
按常理說,在不違反車位租用合同的基礎上,租用期間內武女士對其租用車位有使用權和支配權,可以決定其租用的車位由其他人或其他車輛使用,她駕駛朋友車輛停在自己租用車位上,物業服務企業不應重復向其收費。
市物價局的相關人員說,具體情況還應具體分析對待,有的物業服務企業為加強小區內部安全管理,通過與業主合同約定或與業委會協商確定,或是征得一定比例的業主同意,以定車的形式對小區內部業主租用車位實施管理,特別是使用車牌識別門禁系統的小區,物業服務人員都會把租用車位業主的車牌號輸入到門禁系統中,如果業主臨時換車又沒有跟物業服務企業相關管理人員打招呼,門衛人員無法確定非“既有號牌”車輛是否為已租用車位業主使用的唯一車輛,有的小區為防止門衛人員私自放行社會車輛進入小區造成小區內部管理混亂,不允許門衛人員修改門禁系統中錄入的車牌號,只能具有一定權限的管理層能夠修改,在這種情況下,門衛可能會對武女士這類情況按照臨時停車進行收費。對于未使用車牌識別系統的小區也是同樣的道理,門衛人員依然要通過車牌號來確定租用車位業主停入車輛的唯一性,有的業主開了未登記在冊的車輛進入小區,家人開著登記在冊的車輛在門衛換班后或是從小區另外進口進入小區,但小區內部車位“一個蘿卜一個坑”,如果不是臨時停車就可能占用其他人的車位,造成管理糾紛;即使小區內部車位有空余,不存在占用他人車位的問題,這種“逃費”行為也侵占了全體業主的利益。
所以價格調解人員認為,關鍵問題是租了車位更換車輛停放的業主應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尤其是臨時性的、頻繁的更換停放的車輛,更要提前與物業服務企業通個氣,雙方互相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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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物業費要另繳“滯納金”
實際是違約金簽物業合同得多留心
前段時間,有市民在網上發帖反映,稱小區在向業主收取2017年物業費時,同時要求業主交納2016年拖欠的物業費,并加收2016年度物業費“滯納金”,反映問題的市民認為物業服務企業無權向業主收取滯納金,是在巧立名目收費,希望價格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一般而言,滯納金是指因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法律規定的繳費義務,由國家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對人采取的一種懲罰性措施,具有國家強制性,其具體適用的規定在各個行政法規之中,屬于行政法規范疇。
物價部門在調解中發現,市民反映的這個小區,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協議中,確有對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費收取滯納金的條款,根據雙方約定的具體內容,該滯納金實質上是業主拖欠物業費而產生的違約金,在表述上使用了“滯納金”,但業主簽署了該物業服務協議,說明對協議的內容是認可的。因此,從價格管理的角度講,物業服務企業該項收費與業主協議約定在先,并未違反價格法律法規。但從合同用詞表述嚴謹的角度看,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之間簽訂的協議中不應該使用“滯納金”,而應該使用違約金。
蘇州市物價局的相關負責人說,當前,絕大多數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都已市場化,實行市場調節價。因此,合同文本的規范性對日后發生價費糾紛的處理非常重要。在以往群眾反映的問題中,有相當一部分問題就是因當事人雙方簽訂相關消費合同時粗心大意,可以說,大多數群眾在消費時并沒有考慮到日后維權的問題,頭腦中也沒有通過立定合同自我保護的意識。
為此,物價部門提醒廣大市民,對于商家采用格式合同的,消費者應認真閱讀,詳細詢問,對未載明的問題可添加補充條款或簽訂補充協議,并注重合同、協議的有效性,比如加蓋公章、第三方公正等,作為日后發生消費糾紛維權的重要依據,還應自持一份、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