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延期一天還款,債權人便將與借款人當初約定作為抵押的轎車擅自開走。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因抵押引起的返還原物糾紛案件。
現代快報記者從法院了解到,何某向A公司借款3.5萬元,約定用一輛陸風牌轎車作為抵押,何某同時還向A公司出具了保證書一份,其中載明:“本人未能在規定的還款時間內進行足額還款,或逾期拒不還款,出借方有權上門扣押車輛。”
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具體借款起始日期以實際收到借款資金為準,如收款日期晚于本條款約定借款起始日期的,還款日期同時做相應順延。
去年12月2日,A公司將款項給付何某。12月30日,何某還款給A公司。12月31日,A公司以何某未按時還款為由,將何某陸風牌轎車擅自開走并拒不返還。
何某便訴至句容法院。
句容法院審理后認為,A公司款項12月2日給付何某,按照合同約定還款期限應順延至12月29日,雖然何某延期一天還款,且何某保證書約定“本人未能在規定的還款時間內進行足額還款,或逾期拒不還款,出借方有權上門扣押車輛”,但扣押車輛的行為屬于國家強制措施,應由國家機關行使,A公司無權對該車輛進行扣押,故該合同條款屬無效條款。
考慮到公民的合法財產受到法律保護,最終,句容市人民法院判決,A公司返還何某車輛。
法官解釋,抵押與扣押不同,約定了抵押物的債權可以在債權到期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行使抵押權,但根據《物權法》規定,抵押權行使可以先與債務人協商,協商不成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