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里還剩4萬多元,酒店卻關門了。在以往,商家收了款然后悄無聲息的關門跑路的情況時有發生,但此前卻未有具體法規對其進行明確定性或處罰。根據新出臺的消保條例,這種情形將視為欺詐,商家將可以被追責。近日,常州市消協對該起投訴進行了協調處理,并發出消費警示。
2015年的時候,消費者孫女士在常州天寧區紫荊公園附近的某家酒店內辦理一張現金卡,用至2017年,卡內余額還剩四萬三千元。今年8月份,孫女士還想再去消費的,可誰知酒店竟然關門了,未事先通知,也沒留下什么聯系方式。
無奈之下,孫女士找到了常州消協,請求消協幫助找到商家退款。被同樣酒問題困擾的,還有消費者陶先生、狄女士等人。他們都表示酒店方在沒有任何通知、提示的情況下就關了門,現在拿著沒用的現金卡不知道該怎么辦。
接到投訴后,消協工作人員找到了酒店方負責人的聯系方式,并與其取得了聯系。最終經調解,商家表示愿意退還余款,并在酒店門口貼出了公示及聯系方式。
一直以來,商家收了款然后悄無聲息的關門跑路的情況時有發生,尤其在預付式消費這一方面,這種現象更是屢見不鮮。但此前卻未有具體的法律條規對這種行為,進行明確的定性或者處罰。面對這一形式,新出臺的《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明確對這一行為進行了定性:“經營者停業、歇業或者變更經營場所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已交預付款的消費者,并按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經營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預付款的消費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服務又無法聯絡的,視為欺詐行為。”
除此以外,《條例》還對新《消法》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分,明確列舉了7種行為,并確定其為欺詐行為:(一)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二)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三)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四)騙取消費者價款、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服務;(五)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時謊報用工用料,損壞、偷換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者與約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或者偷工減料、加收費用;(六)從事職業介紹、婚姻介紹、房屋租售、出境出國、家政服務等中介服務時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騙、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七)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誤導消費者。
一旦被定性為欺詐行為,那么商家將面臨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行政處罰的信息也將被記入經營者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真正是 “一處違法、處處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