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怎么證明我媽是我媽!”這是泰州靖江市民包先生的一句感慨,聽起來有些好笑,卻是他的真實遭遇。現代快報記者獲悉,日前,靖江的包先生持戶口簿至保險公司辦理母親車禍理賠相關事宜,卻被要求證明戶口本上的自己的媽媽確實是出車禍的那位。聽了這個奇葩要求,派出所給保險公司發函,請該公司依法辦理相關事宜。

△派出所給保險公司發函,要求其為包先生辦理相關業務 通訊員供圖
8月24日上午,包先生來到靖江市澄靖園區派出所戶籍大廳表明來意,原來,包先生母親遭遇車禍,在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時出示《居民戶口簿》,但工作人員仍要他去派出所出具同戶人員證明,證明他媽是他媽,并表示若無該證明,則無法辦理賠。
急壞了的包先生連忙又趕到澄靖園區派出所,向民警說明來意。民警仔細核對了包先生的身份證、戶口簿,發現信息完全正確,而保險公司所要求出具的同戶人員證明通過戶口本內頁上的戶號就可以核準,無需另外開具證明。
針對包先生的情況,澄靖園區派出所向保險公司發函回應,將有關規定進行了說明。根據公安部等十二部門2016年8月3日向社會公布的《關于印發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有關規定,有關單位要求群眾開具證明或者提供證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據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凡是公民憑法定身份證件能夠證明的事項,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依法不屬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職責的證明事項,由主管部門負責核實。
靖江澄靖園區派出所相關負責人說,希望保險公司遵從規定,減少奇葩證明,方便群眾辦事。同時,為避免讓包先生再跑冤枉路,順利辦理理賠業務,派出所將包先生戶籍目前同戶人員登記情況在回函中一并進行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