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火鍋店上個廁所摔倒身亡 法院判火鍋店賠一半
提醒:酒后上廁所要扶著點
小8訊(記者璩介力)一年輕男子與朋友在火鍋店聚會,酒過三巡去衛生間如廁時卻不慎摔倒,不幸身亡。事后,男子家人起訴火鍋店要求賠償。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了這起生命權糾紛案,判令火鍋店和死者各承擔50%責任。
張某剛滿26歲。事發當日下午,他與幾名朋友在昆山某火鍋店內聚會,喝了不少酒。期間,張某起身去上廁所,因為衛生間內都是水漬,地面比較濕滑,雖然鋪了一小塊防滑墊,但防滑墊本身也已被水浸透,加上張某又喝了酒,行為控制能力難免受到影響,結果一個不留神摔倒在地,頭部受到嚴重撞擊。張某的朋友立刻把張某送到醫院搶救并報警,但終因傷情嚴重,幾日后張某在醫院去世。
張某的家人悲痛不已,要求火鍋店進行賠償但遭到拒絕,于是起訴到法院要求火鍋店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損失。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火鍋店沒有及時對衛生間地面上的水漬進行處理,雖然已在衛生間內放置了一塊防滑墊,但地面仍然濕滑,存在著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隱患,且衛生間內沒有任何警示性標志,故被告對此次事故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張某事發前喝了酒,自控能力下降也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也應自負部分責任。經法院調查認定,此次事故共造成張某各項損失50萬余元,最終判令被告火鍋店承擔50%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就是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提供的服務存在瑕疵,未及時消除潛在危險,或對存在的實際風險沒有提示和引導,一般會被認定為“存在過錯”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法官表示,聚會喝酒本是開心之事,但酒后由于各種意外引發的諸如摔倒、墜河等悲劇時常發生。因此,大家在聚會后,除了要把醉酒之人安全送回家外,在他們上廁所時,最好也能多加留心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