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親朋好友外出聚餐,本是一件高興的事。但住在昆山的馬某卻僅僅因為酒后去了趟衛生間,不慎摔倒在地,竟釀成無法挽回的悲劇。
火鍋店內的監控可以看到,喝了些酒的馬某離開了餐桌,獨自一人走向了衛生間。從視頻中看不出他有何異樣。沒想到,其他顧客在衛生間內發現,馬某摔倒在地上不省人事。
昆山法院研究室周春曉說,在廁所的時候,因地上有水漬,他又喝了酒就摔倒了,因為后腦勺著地就當場暈了過去。
經過醫院的搶救,馬某因腦部傷勢過重,幾天之后不幸去世。悲痛中的家屬認為火鍋店管理不到位,放任衛生間內有積水。火鍋店則堅持認為他們已經鋪有防滑墊,做了防護措施。顧客的摔倒身亡是他喝了酒的緣故,火鍋店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昆山法院研究室周春曉說,由于這張防滑墊面積比較小,當時衛生間內水比較多,防滑墊也浸滿水,因此就構成了安全的隱患。
火鍋店不認可法院判決己方的責任,并提出上訴。蘇州中院經過再次審理后認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對場所內的對場所內人員的安全,負有法定的保障義務。因此火鍋店對馬某的摔倒死亡負有一定的責任。
昆山法院研究室周春曉說,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7條的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需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馬某在上廁所的時候,自己也飲用了很多酒,所以認定馬某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基于此法院判定,火鍋店和馬某各承擔一半的賠償責任。
近兩年僅昆山法院就發生過10多起類似的案件。許多商家和消費者安全意識和責任不強。法官表示,管理人員應該主動作為,排除場所內的安全隱患。同時消費者也應該自己多注意安全,避免危險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