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有了兩個兒子,第三胎又是男孩,江蘇贛榆這對夫妻自認為養不起,便將孩子以4.5萬元的價格賣給了中年喪子的一對夫婦。近日,江蘇贛榆檢察院對該起案件提起公訴,孩子的父母、聯系買家的中間人以及購買孩子的夫婦共5人,均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王霞、陳江夫婦是連云港市贛榆區某鎮農民,兩人之前已經育有兩個男孩。2016年6月前后,王霞再次懷孕,夫妻二人商議,如果是女孩就留下,如果是男孩就人工流產不要了,因為撫養三個兒子生活壓力太大。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王霞懷孕五六個月的時候查出胎兒是男孩,夫妻倆就商量怎么辦。王霞說,她已經跟大嫂張雯說了,讓幫忙找個買家,那個買家愿意出6萬元來購買這個孩子。丈夫陳江因為之前承包蝦塘欠了20多萬的外債,覺得賣了這個孩子還能還些外債,也就同意了。到了2017年春節前后,王霞告訴陳江,已經和買家談好,價格5萬。
張雯介紹的買家就是張虎、盧蘭夫婦。他們曾育有一子一女,幾年前兒子因車禍去世后,兩人就想再養一個男孩來延續香火。通過張雯介紹得知陳江夫婦愿意出售孩子,雙方一拍即合。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2017年陰歷2月,孩子出生的當天即被盧蘭、張虎夫婦抱走。幾天之后,在給嬰兒做完體檢后,雙方以王霞與張虎的名義為孩子領取了出生證明。最終,盧蘭、張虎在之前談好的5萬元中扣除了5千元奶粉錢,支付了4.5萬元現金給王霞夫婦,雙方約定從此不再往來。
案發后陳江夫婦一直辯稱自己只是將孩子送養,并不是拐賣兒童。但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為收取明顯不屬于‘營養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可以認定屬于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介紹人張雯在案發后也一直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構成了犯罪,其供述自己只是從中幫忙介紹,并沒有收取雙方任何的好處。但根據司法解釋對拐賣兒童“進行居間介紹,起輔助或者次要作用,沒有獲利或者獲利較少的,一般可認定為從犯”。也就是說,只要其進行介紹,即使沒有獲得任何好處,其行為也同樣構成拐賣兒童罪,只是可以認定從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而根據2015年11月出臺的《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對收買被拐賣兒童行為的處罰作出重大修改,將刑法中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可以從輕處罰”。這意味雖然張虎夫婦在將孩子買回家后,一家人將其當作寶貝,悉心照顧,寵愛有加,但其行為仍將被以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不能免除處罰。
8月3日,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收買被拐賣兒童罪,對孩子的父母、聯系買家的中間人以及購買孩子的夫婦共5人提起公訴。據悉,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贛榆區檢察院辦理的首例收買被拐賣兒童案。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