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參加養老保險后,如果跳槽到企業,養老關系怎么接續?6 月 30 日現代快報記者獲悉,江蘇省人社廳和江蘇省財政廳近日下發通知,公布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辦法。
通知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含駐蘇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流動到企業工作的,其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視同繳費年限分別計算在原各工作單位所在地。其中,在寧的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和在寧的駐蘇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流動到企業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在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參保的,其原在寧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的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在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企業參保人員 2014 年 10 月 1 日后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過渡期內達到退休年齡的,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其老辦法待遇標準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規定執行。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在 2014 年 10 月 1 日后辦理了正式調動或辭職、辭退手續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原給予個人賬戶一次性補貼的政策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