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飯要辦卡、健身要辦卡、理發要辦卡……不知不覺間,預付費卡消費已然遍及消費領域的方方面面。然而,隨之而來的消費侵權問題屢見報端,交錢辦卡后的服務質量“縮水”、頻換店名,或將店轉手他人經營后要求再充錢、隨意設置使用權限,更有甚者,一些經營者以經營不善或閉店整頓為由攜款走人,讓消費者卡里的錢突然間都打了水漂。
不過,接下來消費者就可以不用有這樣的擔心了,7月1日起實施的新《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將給預付費卡發放戴上“緊箍”。昨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消??瓶崎L邱正安接受記者采訪,為廣大消費者解讀了下月起實施的新《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15天無理由退款
消費者從此有了后悔權
在采訪中,記者了解到新《條例》亮點頗多,尤其是針對預付費卡消費糾紛問題處理上增添了不少條款,其中很重要的一條是為預付費卡退款設定了15天的反悔期。
新《條例》中明確規定:“經營者以發行單用途預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消費者有權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內無理由要求退款,經營者可以扣除其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已經產生的合理費用。”也就是說,消費者購買預付費卡后有15天反悔期。在反悔期內要求退卡,經營者須無條件退還。
至于如何退款,《條例》也作了明確規定。即“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未消費的,應當全額退款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已經消費的,應當按照原約定的優惠方案扣除已經消費的金額,予以退款并承擔退款部分的利息”。
同時,新《條例》還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作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
新《條例》賦予消費者預付費卡消費過程中“15天無理由后悔權”“經營者有告知義務”等權益,極大地保護了消費者權益,同時也強化了經營者的責任。
充卡金額設限
錢沒花完,卡長期有效
目前,預付費卡消費這一經營模式在商業零售業、美容美發、健身、餐飲以及娛樂等商業、服務性行業普遍存在。預付式消費的基本模式是消費者按照約定先行付款給經營者,經營者再按照消費者出具的預付憑證(卡或券),分次向消費者提供產品和服務。這種消費具有一定的便利性和價格優惠,但背后也存在著較大的風險,由于其使用周期長,消費者與商家信息不對稱,經營者一旦出現服務“縮水”、關門停業、商家易主甚至攜款潛逃等情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就可能難以得到保障,預付費用可能難以追討。
因此,為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新《條例》對預付費卡的充卡限額作了明確規定。即“經營者發行單用途預付卡(含其他預收款憑證)的,單張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五千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一千元。其中,個體工商戶需要發行單用途預付卡的,單張限額不得超過一千元”。該規定還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經營者借卡集資等行為,一旦出現問題,也能為消費者減少損失提供保障。
“新《條例》還明確規定預付卡不得設定有效期,也就是說預付費卡里錢沒有花完,消費者可以長期有效使用。”邱正安強調說,過去的實踐表明,消費者放在經營者處的預付金受損,是引發群體性投訴的又一個重要原因,新《條例》專門對預付卡資金安全作出相關規定,充分保障了消費者資金安全。
關停須提前1個月告知
違規者視為“欺詐”
消費者辦理了預付費卡,經營者卻以經營不善或閉店整頓為由攜款走人,此前并未通知持卡消費者,也并未妥善處理善后工作。在以往的預付費卡消費糾紛處理中,這是屬于最為惡劣的經營行為,給一些消費者造成了不可彌補的經濟損失。
為有效保護消費者權益,新《條例》規定:“經營者停業、歇業或者變更經營場所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已交預付款的消費者,并按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如果經營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預付款的消費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服務又無法聯絡的,視為“欺詐行為”,依據相關法律追究刑事責任。
“一旦經營者的經營行為被定性為‘欺詐行為’,經營者還要對消費者退一賠三;對于卷款逃逸的經營者,將通過信用管理的方式,設置預付卡逃逸黑名單,從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限制逃逸者,解決找不到人的問題。”邱正安介紹說。
另外,新《條例》在預付費卡處理上增添條款的同時,還加大了對違規經營行為的處罰力度。如《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經營者違反規定發行超過規定限額預付卡,或者違反規定未履行“15天無理由退款”義務的,由商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過,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還是要謹慎對待預付費卡消費,盡量選擇證照全、信譽好、規模較大、經營較好的經營者,勿被一時的優惠所誘惑,進行沖動的非理性消費,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同時,提醒經營者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嚴格守法誠信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