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提“彭宇案”做真相的傳播者
□李睿鳴
“彭宇案”真相公布,當前,我們不應該繼續選擇性誤讀,不要以訛傳訛,也不要再以“彭宇案”作為不能做好事的借口,以及見危不救的擋箭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文章,引起人們巨大關注。
“在二次庭審時,彭宇承認下車的時候與人相撞了”“事隔多年后,彭宇也承認當年確實和老太太發生過相撞”,這樣的事實發布盡管隔了那么久,但依然很有必要,它對于廓清人們的認識,以及改善社會風氣都至關重要。
十年多前,彭宇撞人事件發生后,有好多人認為法院判決不公,認為彭宇受冤枉。并且由此引發許多人“當人跌倒時,不該扶”“法律保護不了好人的利益,好人反而被訛”的認識。自此之后,“彭宇案”似乎成為一個堅挺的符號,當有人遇到困難時,很多人不敢幫扶。6年前,廣東佛山“小悅悅”事件是如此,最近,河南駐馬店女子被汽車二次碾壓也是如此。
之所以出現這些現象,一方面,人之初,性本善,可是在很多人的意識里,做好事是因為功利,不可能完全無私;另一方面,在社會轉型時期,人們還存在著信任缺失問題,此時如果再加上法律判決不公,更多人患上恐懼癥,不敢做好事。
可是這樣做的后果,使我們每個人互相之間失去信任,開始算計,做好事自己能夠得到多少,失去多少,其中的風險又有多少。而到頭來,使我們的社會變得愈加冰冷。
改善社會的風氣,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彭宇案”真相公布,雖說不能立刻改變社會風氣,但我們不能繼續選擇性誤讀“彭宇案”,每一個人都不應該以訛傳訛,要做真相的傳播者,共同傳播法治的力量。
另外,我們也不要再以“彭宇案”當不敢做好事的借口,以及見危不救的擋箭牌。事實真相本來就是如此,與人們想象中的不相符。同時,前不久,“民法總則”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近期,公安部發布《見義勇為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明確因見義勇為產生費用,擬由加害人承擔。相信法律,相信公平與正義,當別人遇到危險和困難時,讓我們上前主動扶一扶。
畢竟,扭轉和改變社會風氣,這不是一個人的事,和每個人都相關。因為好的社會風氣,我們每個人都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