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女士婚前購置了一套房改房,與李某結婚后,該房因拆遷,王女士獲得了拆遷補償款36萬元,并于同日存入銀行。后王女士以36萬元價格又重新購買了一套房屋,且一次性付款。銀行取款與支付房款時間為同一日。喬遷新居不久,李某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房產。王女士同意離婚,但認為該套房屋屬于自己婚前財產,不應分割。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女士婚前的房屋屬王女士的個人財產。婚后,由該房屋拆遷所得款項36萬元,也屬于王女士的個人財產。后王女士以該36萬元補償款重新購置的房屋,亦屬于個人財產形式的再次轉變。2010年11月,法院判決駁回李某要求分割該房屋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婚姻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本案判決的依據:一是婚后所購房屋是婚前財產的一種形式轉變,即從房屋到貨幣再到房屋,財產形式雖發生變化,但性質未變化,所有權也未發生變化;二是銀行的存款記錄、取款與付房款等證據,均清晰地反映了婚前財產的轉變過程。故法院認定該房屋系王女士婚前個人財產。
●友情提示
用拆遷補償款購買房屋或結算房款,房屋歸屬一般應按拆遷補償款歸屬來確定房屋所有權,但拆遷補償款權利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條鏈接
《婚姻法》第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