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先行賠付 抑制上市造假沖動
據新華社 興業證券日前公告,將出資5.5億元設立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先行賠付遭受損失的投資者。讓券商先行承擔賠付責任或將從一定程度上抑制上市造假沖動。
根據興業證券的公告,專項基金賠付金額以因欣泰電氣欺詐發行而實際發生的直接損失為限,并減半扣減市場風險因素所致損失,同時設置投資差額損失金額(扣減市場風險因素所致損失前)60%的最低賠付比例。
此案例中的先行賠付,是指興業證券擱置責任認定和劃分等問題,出資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先行賠付符合條件投資者的損失,再通過法律手段向欣泰電氣等相關責任方進行追償的一種賠償安排。
實際上,先行賠付案例此前已有成功操作。如,2013年,萬福生科虛假陳述案中,保薦機構平安證券出資3億元設立“萬福生科虛假陳述事件投資者利益補償專項基金”,用于先行賠償在萬福生科案中受損的投資者等。
監管層對此也有制度安排。證監會在2015年11月重啟新股發行時調整相關規定,要求保薦人承諾因其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先行賠償投資者損失。
業界認為,建立先行賠付制度的目的,在于有效落實中介機構責任,遏制欺詐發行行為;可以使投資者告別漫長的法律追討流程,是便利投資者獲得經濟賠償的替代性制度安排,強化了對投資者的保護。
自A股市場成立以來,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事件禁而不絕。抑制造假沖動,必須讓相關各方付出沉重的代價。隨著先行賠付制度的推進,中介機構責任、發行人責任將得到強化,這終將推動市場秩序更加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