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法院審理蘇州首例非法捕撈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本報訊(記者 李淵)為保護魚類正常生長與繁殖,依照國家農業部的規定,長江流域每年的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都為禁漁期,禁止非法捕撈水產品。然而,總有人在利益面前鋌而走險,在長江流域非法捕撈。在“六五”世界環境日來臨之際,常熟法院開庭審理一起非法捕撈案件,四名偷捕者不僅要被追究刑責,還被檢察機關提起環保公益訴訟,支付環境修復費購買魚苗放養進行生態補償。這也是蘇州首例涉環保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今年3月27日,張某來到長江太倉段水域,使用國家明令禁用的三層刺網進行捕魚,捕得鰱魚、鳊魚、鯽魚等水產品合計7.065公斤,經常熟市價格認證中心評估,這些魚當天的市場價為72.39元。記者注意到,公訴機關在對被告人提起刑事公訴的同時,提起了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根據常熟市農委出具的關于漁業資源損失的計算方法,公益訴訟人要求被告人張某承擔破壞漁業資源損失289.56元用于生態環境保護。
在另外兩起案件中,三名被告人鄧某、姚某和金某同樣在長江禁漁期內使用國家明令禁用的三層刺網或電捕魚工具進行捕魚,其捕獲的魚經評估分別價值560.55元和398.51元。因長江中的魚屬于天然漁業資源,公益訴訟人要求被告人鄧某、被告人姚某和金某分別按照魚的價值的三倍承擔破壞漁業資源的相關損失用于生態環境保護。
“這三個案件都是在長江禁漁期內用非法工具捕撈水產品的犯罪案件。以前對于這種違法行為,如果沒有構成犯罪的,只能進行行政處罰,如罰款或行政拘留。但罰款幾百塊幾千塊并不足以震懾他們,而且環境損害已經造成,修復起來需要更高的成本。所以這次我們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他們對環境資源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賠償的錢款將會用于長江生態修復。”公益訴訟人、常熟市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科科長李平說。
目前,這起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常熟法院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