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明在校住宿期間偷竊同學手機,并將出售手機的錢款揮霍一空。在案發后,張小明投案自首,最終因盜竊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案情回顧
張小明是某學校的學生,在校期間表現一貫良好,但張小明同學平時花錢大手大腳,其家庭經濟情況一般,父母給的生活費經常在月初就被其花得分文不剩。一天,正值學校放寒假,沒有多少學生住在宿舍,張小明便趁隔壁宿舍門開著但人不在的時候實施盜竊,將被害人錢小軍放在書桌上的一部白色蘋果5手機偷走,價值人民幣3200元。后張小明將手機賣給了學校附近的一家手機店,得來的錢又被其揮霍一空。案發后,張小明同學經學校通知后主動至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對被害人錢小軍進行了經濟賠償,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此案經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法院開庭審理后,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張小明以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檢察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盜竊公私財物達2000元人民幣,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即構成刑事犯罪。切莫因為自己的貪心,順手牽羊,給自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只有靠勞動創造的財富才是真正屬于自己的。
(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