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經濟上再困難,也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本報記者 劉立平
昨天是國際家庭日,贍養和善待老人是家庭的重要責任,也是很多家庭糾紛的爆發點。上周,一則“老人把3套房子全過戶給兒子,5年來兒子沒來看過老人”的新聞,成為網絡熱點。類似事件,其實吳江也有。
吳江法院少年庭去年審理了一起贍養糾紛案,一對老夫妻把拆遷所得的兩套房子,分別給了四名子女中的兩個兒子,結果自己卻沒人贍養。
拆遷房給了兒子,自己卻無人贍養
原告是一對80多歲的老年夫妻,老陳和妻子老王;被告是他們四名子女中的兩個兒子,大陳和小陳。
原告在法庭上訴稱,他們已經年齡大了,又體弱多病,沒有勞動能力,每月僅靠土保養老金和生活補貼度日;而兩個兒子卻拒不贍養,而且不支付贍養費。他們請法院判決,兩個兒子承擔父母每月每人400元的贍養費,另每個兒子各承擔四分之一的醫療費。
被告大陳在法庭上表示,自己是愿意把老母親接到家里來贍養的,但父親老陳不能歸他管。他給出的理由是,老陳是他的繼父,兩人沒有血緣關系,而且老陳與母親結婚時,他已經12歲了,老陳對自己沒有盡到多少撫養義務。
大陳還給出了一個只贍養母親的理由:家里很困難。大陳稱,自己在企業上班,月工資還不到2000元,妻子則因故無法上班。此外大陳還辯稱,老父母是有錢的,數萬元的拆遷補償款就在老父母手中。
小陳是老陳和老王的親生兒子,他給出的不贍養理由也是家里困難。小陳稱,他在廠里上班,工資不高,妻子還常年看病;另外,他的兒子對象還沒找到,等以后結婚了,家里還需一筆巨大的支出,因此無力支付贍養費。
法官判定,四子女都有贍養義務
經過庭審調查后,審理法官認為,原告已經年邁,沒有勞動能力,僅憑現有收入不能滿足正常生活所需,其子女應該向原告提供安度晚年的生活條件,給予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料,因此原告的訴求理由正當。
對于大陳認為繼父未盡到撫養義務,法官指出,從庭審雙方陳述中可以確定,原告結婚時,被告大陳尚年幼,與原告存在撫養關系。
同時法官認為,兩名被告所主張的家境困難等情況,并不能成為免除贍養義務的理由。
法官判定,兩名被告承擔父母每月每人200元的贍養費,各承擔父母醫療費的四分之一。
“作為子女,經濟上再困難,也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審理法官提醒,子女拒絕贍養父母,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道德上講,都是不對的。主動承擔贍養義務,給予父母精神上、物質上的照顧,是我們每一個做子女的人的責任。
(文中原被告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