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規范商品房預(銷)售行為
本報訊(記者 李淵)去年以來,常熟當地房地產市場出現了較為火熱的現象,部分房地產企業、房產經紀公司借機進行違規炒作。為了保證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常熟市住建局聯合當地多部門,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預(銷)售行為的通知》(下稱《通知》),嚴查房地產企業虛假宣傳、違規銷售等問題。
根據《通知》要求,對未取得預(銷)售許可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預售及預售內容廣告宣傳,不得在項目售樓處(銷售現場)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認籌金”、“誠意金”、“存抵活動”等性質的資金,不得以辦理存單、銀行卡等附加條件進行商品房預約登記,不得以項目推廣會、新品發布會等形式進行集中預約登記而變相開展展銷活動。
已經取得預(銷)售許可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并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不得以“內部認購”或故意宣傳訂不到房需找關系等方式惡意炒作、哄抬房價;不得炒賣房號賺取差價,不得通過簽訂“陰陽合同”違規交易,不得發布虛假信息和未經核實的信息,不得采取內部認購、雇人排隊等手段制造銷售旺盛的虛假氛圍。收取訂金應當在開具的發票(收據)中明確預售證號及本批次預售房屋幢號;收取定金應當在認購協議中約定認購房屋預售證號、房屋坐落、房屋價格、購房優惠的具體內容以及定金能否返還、返還時間等條款。
同時,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廣告宣傳時,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及其他市政條件等,如在規劃或建設中,應當在廣告中注明。廣告宣傳中使用的名詞術語應與規劃許可證及附圖載明的內容相一致,不得混淆辦公、商業、汽車庫和住房之間的界限和概念,不得將“公寓式辦公”、“公寓式酒店”等性質的房產誤導為“住房”進行預售,不得進行與學區有關的廣告內容宣傳。
另外,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為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提供經紀服務,不得違規發布此類房源信息及商品房“直更名”等虛假信息。
《通知》明確,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商品房預(銷)售和廣告宣傳中存在相應違法違規行為,一經發現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