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訴江南案 同人文需小心
據媒體報道,4月25日,有“國內同人作品第一案”之稱的著名作家金庸狀告“同人小說”《此間的少年》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案在天河法院開庭審理。原告金庸和被告江南本人未出庭,雙方均委托了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同人文”在網上屢見不鮮,但被原著作者起訴侵權,在國內尚屬首例。
金庸狀告“同人小說”《此間的少年》的理由是,小說中大量使用自己武俠小說的經典人名,有侵犯版權的嫌疑。而作者江南的觀點是,小說將金庸小說人物放在當代校園里,在新的小說環境中加入自己想法寫成,屬于“同人文”的范疇。這樣,爭議的焦點就在于,同人作品的形式,屬不屬于侵權抄襲。有關這個問題一直爭執不下。筆者看來,同人創作是灰色地帶,有侵權的嫌疑,是需要嚴肅對待的。
根據目前法律認定侵權的依據,一是要求作品有獨創性,是著作權保護的對象。金庸小說是屬于著作權保護對象的。二是判斷侵權人是否接觸過被侵權人的作品,江南確實也是讀過金庸小說;三是侵權作品是否過了保護期限,金庸作品并沒有過保護期限。第四點是作品之間是否有實質性相似,這一點是本案的關鍵點。而根據目前報道,《此間的少年》與金庸小說確實有大量角色名稱、角色關系及人物設定之間的類似性,而且小說也是以金庸小說人設和角色關系作為宣傳點。這都可能造成作品之間的事實性相似,或為法院判定侵權的依據。
這次判決的結果,將對目前的網絡文學有顯著影響。據說,如果法院判決侵權成立,網站和出版方可能停止同人作品這一類型的推廣宣傳。這對網絡文學生態是一次重要洗牌。但無論如何,任何文學類型的繁榮,都不應該以侵犯著作權為獲利點。畢竟,一個保護不了版權的文化市場,是難以產生優秀的文化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