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當天出險 保險公司也要賠
本報訊(記者 趙晨民 通訊員 陶學蘭)保險公司在收取保費后,當天被保險人就發生事故,但是保單上的約定生效時間卻是第二天。保險公司是否需要承擔保險責任呢?日前,張家港法院的一起案件給出了答案:賠。
2014年9月10日上午,某工具廠向保險公司交納了保費,投保了一份雇主責任險,保險期間開始于2014年9月11日。該廠員工張某系上述保單所附被保險員工之一。2014年9月10日下午,張某在工作時受傷。經鑒定,張某屬于工傷,后工具廠支付張某損失27萬余元,工具廠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遭拒。保險公司認為該廠的保單,保險期間開始于2014年9月11日,而張某事故發生之日為2014年9月10日,未在保險期間,故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實工具廠的投保不符合承保條件,雖然約定的保險期間并未開始,但在這段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綜上,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工具廠保險理賠款27萬余元。判決后,保險公司上訴被駁回,中院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規定,保險公司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單并收取了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時間先于保險單約定的保險期間,被保險人請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承保條件的,保險公司應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