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籽言)前天,有市民向蘇州“12345”投訴稱,入住蘇州一家酒店,結果發現酒店內提供的洗漱用品是過期的,他要求酒店進行賠償,至少要退一賠三。記者了解到,目前酒店同意退房費,但拒絕了顧客的退一賠三要求。
4月9日上午,陳先生通過旅游網站預訂了蘇州竹園路上的一家快捷酒店的客房,大床房一晚169元。當晚,陳先生入住該酒店,在使用客房內提供的一次性洗漱用品時,他意外發現了問題。陳先生說,進入客房后他就發現酒店內衛生看上去不是很好,于是仔細查看了一下客房內的洗漱用品,結果發現牙膏和洗發水都過期了。陳先生隨后找到酒店方,要求酒店進行退一賠三。經過協調,酒店方同意退還房費169元,但拒絕了退一賠三。
酒店客房內洗漱用品過期,可以要求退一賠三嗎?陳先生認為,根據消費者保護法:商家出售過期產品涉嫌欺詐,消費者有權要求“退一賠三”。就此,江蘇新蘇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蔣勇偉律師表示,《消法》第55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不過,從消費者的投訴來看,酒店提供的一次性的洗漱用品過期了,是酒店服務有瑕疵,是否適用《消法》第55條的退一賠三,值得討論。蔣勇偉進一步解釋說,一般來說,在酒店提供的房間住宿服務中,一次性洗漱用品是占比很小的服務,該小項目的服務不當不能直接認定酒店經營者有欺詐行為,不宜適用《消法》第55條的退一賠三。當然,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家就此作出適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