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肖朋) 小金與阿梅處對象,一起居住了2年多,阿梅每日上班往來于蘇州、上海之間,交通不便,小金便想買一部二手車給阿梅開。2013年3月,小金與阿梅從阿堯處買了輛二手車,并簽了合同,由阿堯為小金辦理過戶手續。隨后,小金支付了購車款。車買來后一直由阿梅使用。
可之后雙方關系惡化,小金的車要不回來,就將阿梅起訴至太倉市人民法院,要求確認阿梅開的車歸小金所有。原來當初辦過戶手續時車是登記在了阿梅名下。法庭上,小金和阿梅各執一詞。小金說過戶當天他沒帶身份證,只是暫時把戶頭登記在阿梅名下。而阿梅卻說車子是她買的,只因小金懂車,才讓小金出面購買,且已把購車款給了小金。
面對雙方各執一詞,承辦法官注意到,一方面,阿梅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為阿梅自己出資購買車輛,無法采信其主張;另一方面,小金與阿梅在一起2年多關系親近,存在互贈物品的可能性;雖然小金出面簽署了合同、支付了購車款,但車輛登記卻在阿梅名下,且在購買車輛后,車輛一直由阿梅使用,車輛的保險及違章處理都是阿梅經手;小金也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在起訴前已要求阿梅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結合上述事實,承辦法官認為雖然小金將車輛贈與阿梅使用具有高度蓋然性,但雙方之間為贈與合同關系,所有權已發生轉移,因此,小金要求確認車輛的所有權歸其所有,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據此,法院駁回了小金的請求。
法官提醒,機動車登記證書是車輛所有權的法律證明,登記的所有權人被視為機動車所有權人。如登記所有權之外的第三人主張所有權,應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其為真實權利人。即使雙方關系親密,實際出資人一旦沒有將車輛登記在自己名下,再想追要回車輛,將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