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報訊(記者 張帥 通訊員馮蕓倩)太倉一男子在沒有告知家里任何人的情況下就離家出走,幾年間如同人間蒸發(fā)。妻子多次尋夫無果,無奈之下起訴到太倉法院請求離婚。日前,太倉法院判決準予離婚。
王女士和丈夫林某都是太倉人,2000年登記結(jié)婚,婚后育有一子。王女士稱,林某曾經(jīng)兩次出軌,雙方吵鬧過,但考慮到孩子年幼,夫妻倆沒有離婚,依然生活在一起。2013年的一天,林某出門后再也沒有回家。王女士以為是丈夫一時生氣,出去幾天就會回來的。但是數(shù)月過去了,林某依舊沒有回家。王女士與公婆去公安機關(guān)報警,但尋人無果。林某出走后,再沒聯(lián)系過家人,音訊全無。林某離家出走2年后,王女士心灰意冷,訴至太倉法院要求離婚,被法院駁回。
去年,王女士第二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請。林某的父母告訴法官,林某確實音訊全無,王某作為兒媳婦對老兩口也很孝順,他們表示,兒媳婦要求與兒子離婚,他們能夠理解。
太倉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準予離婚的條件。林某離家出走多年至今未歸,沒有承擔起相應的家庭責任,更無法培養(yǎng)和維護夫妻感情。綜合考慮王某起訴離婚的原因、夫妻關(guān)系的現(xiàn)狀,確認兩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王某請求離婚的理由成立,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