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肖朋)崔大爺和顧大媽是一對上海老夫妻,因上海房價較高,于是,老兩口便帶著兒子、兒媳到了太倉市浮橋鎮,找到了中介小王。小王手頭正好有一套二手房可以出售,并告訴崔大爺最近房價波動大,要買就盡快。崔大爺看房之后,對房子的面積、價格還有位置都頗為滿意,當天便簽下了協議書,給了房東2萬元定金,也給了中介8000元中介費。
然而,一個星期過后,崔大爺的兒子得知太倉市已于3周前開始限購,而崔大爺老夫妻不符合購房條件。崔大爺提出解除合同,退還定金和中介費,但遭到了中介和房東的反對,理由是崔大爺自己沒有看清政策貿然買房。崔大爺無奈,只好將中介和房東告上了太倉市人民法院。
承辦法官經詳細詢問后,告訴三方當事人,限購導致沒法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可以解除,房東應當退還定金,中介也僅能收取基本的交通費等實際發生的成本。本案中崔大爺及中介均有過錯,限購令已出臺半月有余,但崔大爺在購房時卻未了解相關政策,沒有對限購資格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而中介方作為專業機構未能向購買方披露限購政策這一重要信息。基于此,中介退還了全部中介費,房東退還了大半定金,崔大爺買房之事暫時作罷。
法官說法:因限購政策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屬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根據司法解釋規定,雙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因此,購買房屋之前,除了關注價格、面積、位置等房屋本身的信息之外,相關政策也應是關注的重要內容,不論是限購還是限貸或者是公積金的使用都可能會成為交易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