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向社會公布《連云港法院資源環境審判白皮書》,介紹了2013年至今連云港全市法院資源環境的審判情況,同時發布典型案例8件。
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最公平的公共產品,也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年來,連云港市各級法院在資源環境審判工作中主動創新工作模式,踐行修復性司法,形成在全國具有較大影響的“連云港經驗”。
2012到2014年,王某某在連云港贛榆區經營石英石加工廠期間,未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購買工業廢鹽酸清洗石英石,將酸洗過程中產生的100多噸含酸廢水通過滲坑排放至附近的龍北干渠,導致相關水域受到嚴重污染。
贛榆區環保協會依法提起了公益訴訟,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被告王某某對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賠償相關費用51000元,用于對生態環境恢復和治理。并且在判決生效后提供總計960小時的環境公益勞動,用以彌補其環境損害賠償金的不足部分,由連云港市贛榆區環境保護局負責監督和管理。在這起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公益訴訟案中,法院創新引入“勞役代償”責任承擔方式,判決當事人以提供公益勞動的方式替代民事賠償金不足部分,這在全國引起了較大反響。
此后,連云港全市法院又進一步拓展了修復性司法的判決方式:對毀壞林木的,判令補種復綠;對濫捕濫澇的,判令增殖放流;對走私有毒有害物品的,判令廢物原地退運;對有過污染行為的,發出禁止令禁止從事相關污染行業。
2015年12月19號和20號凌晨,王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工人在贛榆區砍伐楊樹163株,造成生態效益損失超過2萬元。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被告人王某在指定地點補種植樹1940棵,通過“補種復綠”的方式保障被破壞的林業資源得到修復。
據統計,連云港全市法院先后在29起資源環境刑事案件中,適用修復性司法判決方式,判決被告人補種各類樹木11214株,增殖放流中國對蝦苗1365萬尾,專項資源環境修復金超過110元。
目前,“勞役代償”、“異地補植”作為江蘇法院亮點工作已被寫入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工作報告,省高院也以工作簡報等多種形式推介連云港全市法院的資源環境審判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