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阻礙園區法院依法查扣“老賴”名下的汽車,被罰30萬元。物業申請復 議,被蘇州中院駁回,維持園區法院作出的罰款決定——
蘇報訊(記者 張帥)江蘇蘇南萬科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阻礙執行,被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開出30萬元罰單(詳見本報2月8日A04版《物業阻礙法院執行被罰30萬元》),之后申請復議,被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昨天,蘇南萬科物業公司主動履行30萬元罰款。
該執行風波是在園區法院追查“老賴”時發生的。季某在蘇州開了一家商貿有限公司。2013年,他以做煤炭生意的名義向市民郭先生借款300余萬元,之后分文未還,并毫不理會法院判決,成了“老賴”。園區法院在2014年拍賣了季某名下的一套房屋,拍得100多萬元,交給了郭先生。季某東躲西藏,法院多次凌晨執行,次次撲空。
本月7日上午,園區法院接到線索,10分鐘后火速趕到玲瓏灣小區查扣“老賴”季某的汽車,蘇南萬科物業公司以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為由阻礙執行,被園區法院處罰30萬元。
9日,蘇南萬科物業公司向蘇州市中院申請復議,主要觀點是:員工是按照公司規章制度履行職責,而園區法院執行人員沒有按規定著裝,沒有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前天,蘇州中院作出《(2017)蘇05司懲復2號復議決定書》,查明:2月7日上午,園區法院接舉報,執行人員穿著制服、乘警車前往萬科玲瓏灣小區地下車庫查扣“老賴”季某商貿公司名下的車輛,張貼封條并制作執行筆錄、查封(扣押)財產清單,但物業工作人員以需要公安機關、業主委員會到場為由堅持不予放行,構成了阻礙執行的行為。上述事實有園區法院執法記錄儀視頻錄像、查封(扣押)財產清單、罰款決定書等證據予以證實。
蘇州中院認為,生效裁判的法律效力具有普遍性,不僅案件當事人應當尊重和履行,一切相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負有配合、協助執行的法定義務。未履行配合、協助執行義務的,應依法予以處罰。蘇南萬科物業公司以內部管理制度為由堅持不放行被查扣汽車,阻礙了執行工作的正常進行,違反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依法應予處罰。蘇南萬科物業公司稱園區法院執行人員出示執法證件不全,未按規定著裝與事實不符;認為園區法院應當出具協助執行有關法律文書的理由于法無據。據此,駁回蘇南萬科物業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園區法院作出的罰款決定。
昨天,蘇南萬科物業公司服從蘇州中院《(2017)蘇05司懲復2號復議決定書》,主動向園區法院交了30萬元罰款。